6月22日,在主題為"反思與重構:智能傳播時代的媒介法規與倫理"的學術年會上,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牛靜宣讀了《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倫理規范(建議稿)》(以下簡稱《規范》)。該《規范》作為我國首個由學者擬定的、用以規范自媒體傳播行為的倫理準則,受到了專家們的廣泛關注。
自媒體為公眾提供了表達的途徑,滿足了公眾表達的需求,起到推動社會進程的作用,但由于自媒體平臺準入門檻較低,平臺上出現諸多倫理失范現象。自媒體用戶在行使表達權時要充分尊重并避免侵害每位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自媒體用戶的信息傳播行為應當受到倫理約束。基于此,牛靜教授帶領華中科技大學媒體倫理研究團隊,歷時數月,擬定出《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倫理規范》。該《規范》是國內首部用以規范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行為的倫理準則。
《規范(建議稿)》內容:原則性要求+可操作性解釋
該《規范》分為前言與正文兩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有《規范》擬定的背景、路徑、目的等。前言中介紹說"自媒體用戶,指的是在信息存儲分發平臺上注冊、登錄,以各種形式傳播內容的個人或組織。該《規范》旨在建立自媒體用戶檢視、調節信息傳播行為的指南和倫理約束體系,培育自媒體用戶倫理素養和責任感,從而在維持自媒體用戶表達權利和尊重他人獲取可靠、得體信息之間尋求平衡。"
該《規范》正文部分共有12大條20小點,每一條都提醒自媒體用戶發布內容時需要注意的倫理問題。正文條例有:
(1)負責地發布內容、避免誤導;
(2)及時地更正錯誤、公開道歉;
(3)正當地采集信息、拒絕欺瞞;
(4)尊重個體多樣性、禁止歧視;
(5)當事人知情同意、保護隱私;
(6)關懷悲劇相關者、減少傷害;
(7)謹慎待未成年人、保護權益;
(8)不違背公序良俗、以免效仿;
(9)維護司法的權威、無罪推定;
(10)樹立著作權意識、抵制剽竊;
(11)注意文明地用語、表達得體;
(12)援引公共利益時、理由充分。
正文對以上12條倫理原則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如在"尊重個體多樣性、禁止歧視"原則中解釋道,"自媒體用戶應當尊重社會的多樣性。在發布內容時,應避免發布基于種族、民族、國籍、宗教、語言、地域、社會地位、性別、年齡、相貌、性取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等的歧視性或其他任何使人招致歧視的內容。"
牛靜教授在談到《規范》內容時,指出:"我們在擬定倫理規范時,每一原則都以精減的語言進行概括,同時輔以可操作性的解釋,以方便自媒體用戶了解什么樣的信息發布行為是符合倫理要求的,從而增強指導性。
如《規范》第一條標題是負責地發布內容、避免誤導,下面詳細提出要求:鼓勵自媒體用戶對發布的內容進行標注,如對不同內容分別標注為新聞、評論、廣告、傳聞、故事等。自媒體用戶對圖片、視頻進行剪輯、合成等技術性處理時,應當進行標注,以免誤導公眾。自媒體用戶發布的標題、圖片等應當是對發布內容的合理反映,避免發布誤導性或聳人聽聞的標題、圖片等。
《規范(建議稿)》特點:注重國際視野+堅持核心理念
據牛靜教授介紹,《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倫理規范》擬定時除了參閱國內國內不同類型的自媒體平臺制定的規范性條文外,主要參閱了國際上近百個國家的139篇媒體倫理規范,吸取這些倫理規范中蘊含的為社會所公認的、基本的傳播倫理理念,如關于隱私的規定。
我們研究團隊從英國《編輯業務準則》、阿爾及利亞《新聞職業道德憲章》、希臘《媒體倫理法典》、斯威士蘭《全國記者協會道德規范》、澳大利亞《新聞隱私信條的聲明》、立陶宛《新聞工作者和出版商的倫理規范》等40余個國家的媒體倫理規范中挖掘出的"尊重"、"知情同意"的核心觀念,制定出自媒體用戶應當尊重他人隱私的倫理規范:"自媒體用戶須尊重個體的隱私權。
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發布與其私人生活等相關的信息。自媒體用戶在發布與自殺、綁架、性侵犯、暴力等負面事件有關的內容時,不能發布任何可以辨別出當事人身份特征的信息,除非得到當事人或家屬的允許。"研究團隊的博士生劉丹介紹說,"每一條文擬定時,都要經過團隊內部討論、并廣泛地聽取學界業界人士的建議,最終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對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行為的倫理要求是多樣復雜的,如何避免《規范》條文的重復與沖突是一個問題。牛靜教授介紹說,《規范》堅持"自覺意識、尊重觀念、底線原則"這三點核心理念,即每一個條文背后都是以這三點理論為指導。
其一,《規范》中強調人本身應該遵循的得體行為和德性理念,以激起自媒體用戶的倫理自覺意識;
其二,《規范》考量何種類型的信息會傷害到信息接收者的權益、尊嚴、情感和心理,從而倡導自媒體用戶中的信息傳播者抱有關懷地生產信息,通過得體的方式傳播信息;
其三,《規范》建構的是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的底線倫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規范》評價:兼顧理論現實價值+建議更通俗接地氣
在此次媒介法規與倫理的學術年會上,與會專家對《規范》給予了較高的評價。
中國新聞史學會媒介法規與倫理研究委員會會長顧理平教授指出,這是國內研究者提出的首部自媒體用戶傳播倫理規范,《規范》的擬定與發布將推動更多的學者關注新媒體傳播倫理領域,有利于傳播領域研究的不斷深入;同時它為政府、業界制定相關規范提供了借鑒,有利于營造和諧、健康的互聯網環境。顧老師同時建議《規范》條文還可以通俗些,以保證不同文化水平的自媒體用戶可以理解。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教授、媒體法研究專家李丹林教授指出,這部針對自媒體用戶的傳播倫理規范共有十二條,內容比較全面,基本上包括了常見的自媒體倫理失范現象。除了不違背公序良俗、抵制剽竊等大眾較為熟知的倫理規范,還列出了自媒體用戶時常會違背但卻不能自察到的倫理規范,如關懷悲劇相關者、尊重無罪推定等。可以說,作為國內首部針對自媒體用戶傳播行為的規范,它讓用戶在發表意見、傳播信息的過程中有章可循。
最后,牛靜教授補充說:"后續我們團隊會不斷吸取學者和業界人士的意見,對《規范》進行完善調整,同時也會通過學術論文來呈現和解釋《規范》條文。當然,我們團隊提出的倫理規范,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也非強制性的要求,主要是希望引起學界與業界對傳播倫理規范問題的關注,畢竟基于多元參與進行的倫理規范構建,才會獲得更為廣泛的認可。"
自媒體用戶信息傳播倫理規范(建議稿)
擬定者:牛靜 教授
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
前言
本規范旨在建立自媒體用戶檢視、調節信息傳播行為的指南和倫理約束體系,培育自媒體用戶傳播倫理素養和責任感,從而在維持自媒體用戶表達權利和尊重他人獲取可靠、得體信息之間尋求平衡。
本規范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也非強制性的要求,但可作為自媒體用戶傳播信息的倫理標準和自律基礎。
本規范中的自媒體用戶,指的是在信息存儲分發平臺上注冊、登錄,以各種形式傳播內容的個人或組織。
本規范中自媒體用戶發布的內容是指包括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的信息。
一、負責地發布內容、避免誤導
自媒體用戶應當以負責任的態度發布信息,對所發布的內容負責任。在發布事實性消息時應確保內容的真實準確。
鼓勵自媒體用戶對發布的內容進行標注,如對不同內容分別標注為新聞、評論、廣告、傳聞、故事等。自媒體用戶對圖片、視頻進行剪輯、合成等技術性處理時,應當進行標注,以免誤導公眾。
自媒體用戶發布的標題、圖片等應當是對發布內容的合理反映,避免發布誤導性或聳人聽聞的標題、圖片等。
二、及時地更正錯誤、公開道歉
當發布的內容被證實有誤或有誤導傾向時,自媒體用戶應當立即進行更正。有誤的、歪曲的或有誤導傾向的信息對個人或機構的名譽造成傷害時,自媒體用戶還應公開道歉。
三、正當地采集信息、拒絕欺瞞
自媒體用戶應以正當的、公開的手段采集信息,不能通過欺騙、威脅、騷擾、偷窺等手段獲取信息。
四、尊重個體多樣性、禁止歧視
自媒體用戶應當尊重社會的多樣性。在發布內容時,應避免發布基于種族、民族、國籍、宗教、語言、地域、社會地位、性別、年齡、相貌、性取向、婚姻狀況、健康狀況等的歧視性或其他任何使人招致歧視的內容。
五、當事人知情同意、保護隱私
自媒體用戶須尊重個體的隱私權。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發布與其私人生活等相關的信息。
自媒體用戶在發布與自殺、綁架、性侵犯、暴力等負面事件有關的內容時,不能發布任何可以辨別出當事人身份特征的信息,除非得到當事人或家屬的允許。
六、關懷悲劇相關者、減少傷害
自媒體用戶應對意外事件、災難事件、犯罪事件、暴力事件等悲劇性事件中的目擊者、受害者及其親屬等抱有關懷和同情,避免發布的內容給他人帶來二次傷害。
七、謹慎待未成年人、保護權益
自媒體用戶須自覺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權益。當發布的內容涉及未成年人時,應格外謹慎,充分考慮該內容對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通過圖像或其他方式發布涉及兒童的內容時,應征得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發布時應采取最高的道德標準。
八、不違背公序良俗、以免效仿
自媒體用戶應避免發布淫穢色情及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有違公序良俗的內容,避免發布含有暴力血腥、驚悚恐怖、低俗媚俗等冒犯公眾良好品味的內容。
自媒體用戶應避免對自殺、他殺、盜竊、欺詐、暴力等負面事件進行細節上的描述,避免美化、感性化、英雄化這些行為,以免引起他人效仿。
九、維護司法的權威、無罪推定
自媒體用戶應當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法院判決嫌疑人有罪之前,嫌疑人擁有被推定為無罪的基本權利。自媒體用戶在法院判決前不應發布定性、定罪的內容。
十、樹立著作權意識、抵制剽竊
自媒體用戶引用新聞內容或他人原創內容時,應標注原始來源出處;轉載他人的內容時,應先取得他人同意或授權,并標注原始來源,必要時應支付作者費用。
嚴禁剽竊、抄襲他人作品。采用同義詞更換、語序轉換、段落變換等手法對他人作品進行洗稿,是嚴重的不端行為。
十一、注意文明地用語、表達得體
自媒體用戶要使用文明用語,避免發布含有侮辱、謾罵、詛咒、粗俗、煽動仇恨或其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內容。
十二、援引公共利益時、理由充分
只有在完全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對上述正當采集信息、保護隱私等規則的違反,才有可能被視為正當。
本規范所指的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保護公共健康、保障公共安全、保護環境;
發現或揭露犯罪,以及嚴重的不端行為;
防止公眾面臨被嚴重誤導的危險;
揭露個人或組織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瀆職行為或惡行。
當自媒體用戶援引公共利益條款時,應當向公眾闡述他所發布的內容是如何服務于公共利益的。